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市保居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岭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2.本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基本原则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居住困难。
2.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六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一监督是指对分配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的原则,确?;峋?公平分配。
三、组织保障
1.成立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27家单位组成。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档、配租及租金收缴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3.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4.县(市)区政府是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管理机构和具体工作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房源筹集方式
1.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多渠道筹集。
(1)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2)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3)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及大专院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4)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5)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是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m²以下,以40m²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依法进行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租赁及租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文件中规定执行。
六、资金筹集
1.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
2.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结余资金;
4.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经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七、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为60m²(标准为人均15m²)以下,保障标准内政府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的30%,超过60m²部分全部由保障对象承担。
八、保障对象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铁岭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武装警察、优抚对象、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优先轮候保障。
2.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九、申请条件、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铁岭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和低于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2.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3.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4.申请人工作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在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m²以下;
(3)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下列材料:
(1)《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和房地产权属部门共同认定有无住房情况;
(4)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7.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和在铁岭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武装警察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8.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社区初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申请,社区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审核。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区信息栏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审核合格的,上报区住房保障办;
(3)区住房保障办复审.区住房保障办在收到审核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4)市住房保障办审批。市住房保障办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办审核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在报纸或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通过摇号排序确定配租家庭。
9.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3)在本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4)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2)非本市区户籍证明;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必须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4)在本市区居住2年以上;
(5)在本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6)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1.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证明等;
(3)新就业职工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要出具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证明;
(4)职工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铁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要求,填写《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3)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复审,并通过摇号确定保障顺序,在报纸或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十、配租管理
1.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年度房源向社会公布
2.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在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全程监督下,根据摇号确定的保障顺序、户数,结果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并向社会公布。
3.特殊群体不参加摇号,直接进入选房配租环节,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顺序选房后,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放入住通知单。
5.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轮摇号配租。
十一、租赁管理
1.领取入住通知单的申请人,7日内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并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3.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之日,须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十二、租金管理
1.市场平均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管理部门测算、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月交纳租金。
3.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4.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租金中列支。
5.对于承租人拖欠租金(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直接划扣。
十三、维护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2.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3.企事业单位和各大工业园区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等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4.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与民政、房产权属等单位信息系统相衔接,对保障对象家庭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6.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管理单位同意。
十四、退出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2.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年组织联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年审,保障对象应当主动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违反其他规定的。
4.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6.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7.退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损坏公共部位设施或室内物品,按市场价赔偿。
十五、监督与检查
1.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1)市对各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制度;
(2)对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资金使用、配建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约谈机制,将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庋缓慢、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情况作为目标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督导和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加快推进工作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方案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3.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4.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5.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6.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十六、法律责任
1.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睿?/span>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睿?/span>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对房产经纪机构,取消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
十七、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八、本方案由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